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教字[2008]12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校直属各单位:
《青岛大学课程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青岛大学课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工作,规范课程管理,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准入条件
1.所开设的课程应符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的要求,符合认知规律,满足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需要。
2.开设课程须有符合要求的教学大纲、教材(讲义)、教学日历、教案和讲稿等教学文档。使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其课件、习题、参考书目等教学档案应按要求上网。
3.实验课程和其他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应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践教学条件。
4.理论课主讲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其中学科基础课和主要专业课的主讲教师原则上应为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从事助教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实验课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5.教师开设的课程一般应在本人所学专业领域内。开设非本人所学专业领域内的课程应在该领域有一定研究成果。
6.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须通过学院、教学部组织的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设课程。
7.一门课程原则上应有2名以上可以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课程管理体系
1.授课教师负责完成所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努力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2.系、教研室是课程管理的基层单位,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课程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3.学院、教学部是本单位教师所开设课程的质量责任单位,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及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对本单位教师开设的课程进行准入审核。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对本单位全体任课教师各门课程的教学质量做出评价。
4.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所开课程的教学质量进行总体监控。负责对开设非本人所学专业领域内课程的审批并对各教学单位的课程准入审核、课程质量监控与评价情况进行评价。
三、课程负责人
1.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以及其他学校重点建设的课程设置课程负责人。
2.课程负责人应是该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讲授该门课程5轮以上,教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优秀。
3.课程负责人采取聘任制,任期两年,可以连任。课程负责人的聘任工作由学院(部)等教学单位组织进行。课程负责人的聘任及变更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4.课程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
(2)负责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和相关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
(3)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4)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5)负责统筹使用本课程的建设经费。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