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的任务。几年来,我校各级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根据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发展优秀团员入党,有利于建设一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党员队伍;由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增强发展党员工作民主性、公开性,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各级党团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自觉性,充分发挥“推优”工作在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1、党支部接到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后,应及时通报该同志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协助党支部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2、“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以基层团支部为推荐单位,召开团员大会。开会时,上一级团组织或党支部派人参加。团支部委员会全面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在团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团支部委员会汇总团员推荐意见,讨论确定推荐对象(被推荐对象必须获得支部半数以上团员推荐),向团员大会公布,并填写《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式样附后)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3、上一级团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党支部推荐。
4、团支部(总支、团委)书记及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直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系、院、校学生会干部的“推优”除由所在团支部推荐外,还要分别征求系(院)团总支、院团委或校团委的意见。教职工青年团员的“推优”原则上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5、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向党组织推荐的对象,应是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在广大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条件不成熟的,不能向党组织推荐。
6、党支部接到团支部的推荐意见后,及时召开支委会审议团支部的推荐意见。条件成熟的,及时确定为发展对象;条件不成熟、未列为发展对象的,党支部应向团组织说明情况,由团组织协助党支部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7、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的培养教育上。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同时各级党团组织还要根据青年特点及成长规律,不断改进教育形式和方法,力求做到生动活泼,有的放矢,循循善诱,讲求实效。
8、“推优”工作要形成制度,成为基层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今后各单位发展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均应经基层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要抓紧抓早,中学时即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完善,其培养考察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经团员大会评议、团组织推荐,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在大学低年级时吸收其入党。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注重选拔优秀青年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组织“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将“推优”工作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团组织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在“推优”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党组织输送了高质量的青年党员的团支部,评优中优先考虑。对松散瘫痪的团支部,应先进行组织整顿,在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之后,方可进行“推优”工作;对在“推优”过程中拉帮结伙、营私舞弊的个人,要严肃处理。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好推荐关、发展关,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