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督学在学院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督学履职能力,提高工作的规范性,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参照《青岛大学督学工作管理规定》(青大教字[201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研。督学应认真学习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题调研,为学院教学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文件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听课。院级督学按照学院统一安排有针对性地听课并做出评定,主要听评专业大类课程、专业核心课程,重点关注开新课教师讲授的课程以及学生反映需要提高的课程。督学听课每周基本工作量不少于2学时。
第四条 巡视。督学根据学院安排,对日常教学秩序和各类考试情况进行巡视。日常教学秩序巡视重点了解任课教师遵守学校教学工作规范的情况和学生学习及遵守课堂教学纪律情况;考试巡视重点了解教师监考情况以及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和考风情况。督学巡视每个月要覆盖到学院的所有教学班。
第五条 专项检查。督学对考试命题、试卷批阅、论文指导、实验教学、教学实习等本科教学各个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审查教师的教学日历、教案、讲稿、多媒体课件等,规范教学档案。
第六条 专项评审。督学根据学院安排,承担本单位教研项目、教学竞赛、教学奖励等专项评审工作。
第七条 其他工作。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参与由学院协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学每学期期初、期中、期末召开三次全体督学会议,由主任召集,安排督学工作,研究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条 督学应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量,有特殊情况者,须书面说明,经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督学参与督导工作,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督学听课和巡视应尊重教师和学生,关闭手机或置于静音状态,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听课须于上课前进入教室,完整了解教师一节课的授课情况,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或打断教师上课。对教学秩序的巡视一般不进入教室,应采取在教学楼附近巡视、在楼道内巡查、透过教室门窗观察等方式了解教学秩序情况。
第十三条 督学在听课和巡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课后或考场外与授课教师或监考教师进行沟通,注重语言措辞和沟通技巧,客观地表达自己意见及建议,同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情况如实记入听课记录卡或巡视记录卡,必要时可提交院督学会议分析评议。对于严重问题或需要紧急处理的问题应即时或课后向学院、教学系反馈。
第十四条 督学通过听课或巡视,发现需要其他督学参与继续跟踪帮扶或总结提高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由主任组织相关督学进一步开展工作,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督学应将《青岛大学听课记录卡》和《青岛大学巡视记录卡》(纸质稿)以及《青岛大学督学听课巡视工作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等督导材料每月月底交学院存档。专项检查评审工作的材料检查评审后,交由学院或教学系存档。
第十六条 督学参加全体会议或学科组会议时,应针对会议主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或发现的问题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或改进意见,交流发言应围绕会议主题言简意赅。会议结束后,将书面材料纸质稿和电子版交学院存档。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应定期将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讨论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分别向学院或教学系反馈。
第十八条 学院相关部门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为督学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认真听取督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督学反馈回复。对授课存在不足的教师进行指导帮扶,对授课确实优秀的教师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九条 教师和学生要尊重督学,积极配合督学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督学公共邮箱,公布课程表、考试安排等教学信息,督学可自行下载查阅;印制的课表、听课记录卡、巡视安排表、巡视记录卡等常规工作所需材料由学院发放,专项检查评审工作的材料,由学院或教学系负责发放。
第二十一条 督学完成听课、巡视基本工作量,每月发放基本酬金(经费来源为学校设立的院级教学督导委员会专项经费),对于积极参与专项工作、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较多的督学,给予年度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负责解释。